执行公告-2013年11月21日
福 建 省 清 流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来吉:
本院受理张长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清执字第473、4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在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长清付清借款本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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