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执行公告 > 正文
执行公告-2013年11月21日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10-14 10:50:41  字号 [ ]

                 

 

  告

吴来吉:

    本院受理张长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3)清执字第473、47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在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长清付清借款本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清流县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执行公告-201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