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辩护人的主要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面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项权利。 4、提出辩护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二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行为。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辩护人的主要义务: 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6、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另外,根据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履行以下法定义务: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也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2、不得违犯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不得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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