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39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也可以申请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当事人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双方但是人由进行答辩法波的全球能力。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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