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人提起诉讼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向何级、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行政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管辖: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