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组成
我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以合议制审判案件时的审判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依据诉讼法规定,由三名以上审判员(含人民陪审员)就审理具体特定案件而组成的临时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行政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一)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或者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5、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