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前三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您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下落或线索,否则可能造成执行不能到位的情况。
【被执行人在外地或其财产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的风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有以下情形的终结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如何正确评价法院的执行工作】
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是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来维护、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司法救济途径的重要部分,执行工作的过程也就是追求程序正义的过程,要按照当事人主义和司法被动原则对执行工作程序加以改造。当事人要充分认识到,强制执行的结果,可能是实现了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可能是实现了部分债权,也可能根本无法实现,这都是正常的。能否实现债权,取决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也取决于申请人的举证能力。没有实现或部分实现债权,是债权人应该预见到和应该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原则只是一种可能性,是有限的,执行权不能无限行使,不能把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异化为执行义务。执行法院不是“讨债公司”,更不是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