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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能动司法  创建无讼园区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5-08-27 17:23:45  字号 [ ]
坚持能动司法  创建无讼园区

——清流法院创建“无讼国家级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纪实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王文光

 

《论语·颜渊》中记载了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著名“无讼”论,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无讼”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和”的思想,影响着中国几千年来的诉讼意识。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类纠纷不断涌现。如果社会纠纷过多依靠诉讼来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将不堪重负,而且诉讼中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等特点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和紧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周期,节约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从传统的“无讼”思想中得到了启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无讼”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无讼”建设,是指人民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把传统的“无讼”理念与社区、乡村、校区、林区、港区、厂区等现代社会生活单元结合起来,以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调适社会心态、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为内容,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大调解体系为重点,以化讼、止讼、息讼、少讼,力争在局部单元实现“无讼”为目标,全面发挥和拓展司法功能,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预防纠纷、化解讼争、共创和谐的持续过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益实践。

近年来,我院借鉴厦门“无讼社区”创建经验,依托国家级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不断延伸审判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先行先试、能动司法、服务到家,积极维护台商台企合法权益,把纠纷化解在源头、萌芽,为创业园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和发展环境,有效地维护了园区社会和谐稳定。

一、创新思路,建全涉台审判组织机制

20095月,国家农业部和国台办正式批准设立国家级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园区规划总面积21万亩,目前落户创业园台资企业57家,总投资2.3亿美元,涉及种植、养殖、旅游、农林产品加工、餐饮等多个产业。随着清流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台商台企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土地租赁、劳动争议、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纠纷也逐渐引起我们的关注。

为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让台商安心、放心、更有信心的在清流投资创业,我院积极搭建台商维权平台,于20104月制定出台《关于司法服务清流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若干意见》,并率先在全市法院设立涉台民商事案件合议庭,努力为台商台企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同时,积极向县委、上级法院申报成立涉台案件审判庭。20113月,在县委的关心支持下,经县编委批准同意,正式成立涉台案件审判庭,集中审理具有管辖权的涉台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促进涉台审判专业化,进一步拓宽台商维权通道。

为更好服务涉台审判,我们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除为涉台庭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车辆调动提供物质保障外,还优先安排涉台案件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业务培训,提高司法能力;每年开展台商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案件庭审观摩,加深对法院庭审流程、程序规范的认识,更好地开展调解、协调工作。

二、规范管理,完善涉台审判工作机制

一是开辟涉台案件绿色通道。对涉台案件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三优先”, 推行当日立案、当日送达,加快案件流程,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减轻台商诉累;加大打击侵犯台商人身财产权益刑事犯罪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完善审判与执行工作机制的衔接,慎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着力保障台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涉台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我院均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判后执行奠定基础。积极推行涉台案件回访制度,涉台案件结案后,由承办法官或分管领导开展案件回访工作,通过认真细致的辨法析理、判后答疑,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规范涉台案件审判工作。制定涉台案件审判庭工作规则、受案范围和审判流程,依法受理一方或各方当事人为台商或台资企业,涉诉标的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包括因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合作、经营等方面产生争议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适用《公司法》审理的,与台资公司有关的纠纷;受理涉台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劳动争议、房地产开发、买卖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以及涉台刑事、行政案件等。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对涉台案件实行归口管理,专人负责。

涉台庭成立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台民事案件10件,其中民间借贷5件、离婚4件、返还原物1件。同时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1年以来,我院共请求台湾地区协助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4次,接受台湾地区法院请求协助送达民事判决书2次。

三、能动司法,创新涉台审判服务机制

一是构建涉台审判多元化解机制。从县外经局、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金星加工区管委会聘请3名涉台事务从业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人缘优势,协助化解涉台民商事纠纷,效果明显。20107月,台商先生到我院起诉,称其于200811月间到清流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创办兰花种植园“森源兰蕙”基地。由于对当地情况不熟悉,加之无法长住清流,其将该项目前期相关工作交由被告赖某负责。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展,其陆续投入资金155万元,并由赖某代办收取政府补助资金7.2万元,同时出资6.8万元以赖某的名字购买了一辆长城牌工具车。后由于双方在工作中产生分歧,现诉求返还155万元人民币及政府补助资金7.2万元,并办理车辆的过户。被告赖某在举证期限内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并分割50万元企业财产及50亩合伙土地的经营权给反诉人。案件受理后,我院领导先后多次带领涉台合议庭成员、特邀调解员深入原被告双方所在地了解情况,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头做双方工作,用真诚打动了台商和对方当事人。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我院还及时向县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取得支持,县有关领导也积极地参与该案的调解、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好。

二是构建涉台审判定点联络机制。20105月,我院在台湾农民创业园核心区的森源兰蕙有限公司、永信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三合农渔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家重点台资企业设立司法服务联络点,及时为台商、台企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点带面,不断拓展司法服务空间,与台商形成交流互动长效机制,深受欢迎。同时,与县政法委对接,在创业园区设立台胞司法服务中心和法官工作室,并招募43名青年干警成立涉台司法服务志愿者小分队,定期组织志愿者开展“送法进园区”等司法服务活动。20127月,三明市政法综治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检查组在我县拉练检查时高度肯定了这项工作,称这一优质的“保姆式”服务既优化了台商投资的法治环境,又促进了与台商的沟通与交流,充分体现了政法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宗旨。

三是持续开展“司法大走访”活动。2010年以来,我院结合“司法大走访”、“百名法官进台企”、“司法走转改”、“下基层、解民忧、办实事、促发展”等活动,多次组织涉台庭法官、志愿者小分队、特邀调解员等,深入辖区台资企业,走访台商、调研、座谈、发放服务联系卡,主动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司法需求,为企业的项目设立、推广及用人用工提供可行性的司法建议,引导台商和台资企业合法经营,受到台商积极欢迎。近年来,我院先后组织干警深入辖区台资企业走访、调研数十次,与省法院、市中院联合召开大型座谈会三次,为台商发放法官服务联系卡100余张,诉讼指南300余份,在走访中与台商、台企加强了联络,加深了感情,改善了司法服务质量。

四是注重发挥台商人民陪审员作用。为更好地化解涉台纠纷,审理好各类涉台案件,我院于2011929在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增选台商汤锦镇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台案件的审判,充分发挥其来自台湾,熟悉两岸风土人情、交易习惯等,较容易与台商、台胞沟通,取得信任,有利于纠纷解决。截止目前,台商陪审员汤锦镇已参与7件涉台案件的开庭、调解和宣判工作,充分发挥了其独特身份的作用。实践证明,台商陪审员与法官联动,能更好的消除涉台案件当事人的司法疑虑,帮助弥合两岸的法律差异,促进涉台纠纷的和谐解决。

四、总结推广,搭建涉台审判宣传平台

近年来,我院通过创建“无讼园区”建设,开展司法服务、诉调对接、巡回审判、参与综治、法制宣传、民意沟通等工作,促进园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更加健全,各种引发矛盾纠纷的因素越来越少,逐步形成化讼、止讼、息讼、少讼乃至局部区域实现“无讼”的社会环境。

我院探索创建“无讼园区”工作得到了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县委政法委把我院开展“无讼园区”建设列入创新社会管理试点,人民法院报、福建日报、三明日报、三明侨报以及中国新闻网、福建法院网等多家新闻媒体也先后报道了我院司法服务台湾农民创业园、争创“无讼园区”的做法。2012年以来,我院依托县政法委在清流电视台开通的《综治政法在线》栏目,制作播出《清流法院:法官进园区,服务送到家》等多期节目,反响良好,并拍摄制作了《司法服务撑起台商创业“法律保护伞”——清流法院涉台司法服务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工作掠影》专题片,生动总结和展示了近年来我院创建“无讼园区”工作情况,在三明电视台《法庭内外》栏目播出,进一步扩大我院创建“无讼园区”的影响力,打造“涉台司法服务品牌”。

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深化“无讼”建设,是人民法院回应时代需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遵循审判规律、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加强群众工作、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
   
今后,我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党委领导,面向基层群众,遵循客观规律,强化司法能动,促进多元协作,创新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矛盾、预防纠纷、化解讼争,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清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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