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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法院: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的处理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6-05-24 11:09:43  字号 [ ]
 案情:吴某系一花卉公司员工,该公司没有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7月3日,吴某在骑摩托车去公司上班途中被林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2013年7月24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3年10月28日,当地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是因工死亡。2014年2月10日,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2014年3月3日,吴某与林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林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2000元。因吴某与花卉公司不能就工伤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2014年4月18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花卉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8500元,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请求。2014年8月12日,该花卉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本案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处理此类问题,现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不可兼得,即受害人应该在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身赔偿与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中选择一个,不能同时获得“双倍赔偿”。因为无论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侵权损失的只有一个,如果受害人基于一个事实能获得两份赔偿,违背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准则,甚至有可能使受害人变成经营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兼得,即使受害人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引起的,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补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部分兼得。对于两种赔偿中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如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劳动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这些损失;对于没有重复的项目可以分别向交通事故侵权方和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例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了残疾赔偿金,其仍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如果用人单位先赔偿了重复项目,用人单位有权就这些项目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追偿。

  评析:对于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的问题,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采用部分兼得模式,理由如下:                                                                         第一,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我国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还是工伤保险赔偿标准,都远远低于国际标准,单一的赔偿难以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难以使受害者恢复到受害之前的生活水平。采用部分兼得模式,赋予受害人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可以使其更容易、更方便获得救济。同时,与受害人单纯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或者交通事故赔偿相比,采用部分兼得模式可以让受害人获得更多的赔偿,以弥补我国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较低的不足,从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   

  第二,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现代赔偿理论普遍承认损失填平原则,它强调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受害职工不能获得这些项目的双倍赔偿,正是损失填平原则的体现。损失填平原则一般适用于容易计算且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财产性”损失,但残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偏重于对“人身性”损失的赔偿,而且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本就难以衡量,也难以鉴定。因此,受害职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人身性”项目的赔偿,也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

  第三,维持法律对交通事故侵权人惩戒功能的需要。根据侵权理论,交通事故是由侵权第三人直接所致,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是侵权第三人应尽的义务。同时,为维持法律制度对交通肇事者的惩戒功能的需要,不能因为受害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减轻其应负的责任,所以当用人单位先支付了重复项目之后,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权方追偿。

第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是维持法律对交通事故侵权人惩戒功能的需要,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之体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劳动者因公受伤,用人单位负有赔偿义务,但其作为间接侵权人,在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完全赔偿的基础上,赋予用人单位向侵权人追偿先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正是分担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体现。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吴某已先从林某处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2000元,其要求用人单位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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