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点】
一、被扶养人认定;
二、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该如何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里田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着张文婷2009年4月1日20时出生,父亲张北洋、母亲巫富财,出生证明有出生证编号并盖有福建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签发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日期与新生儿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不影响证明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记载着张文婷与张北洋系父女关系。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张文婷符合符合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属于受害人张北洋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应分段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张运光被扶养时间为7个月,曾攸发被扶养时间为14年11个月,张文婷被扶养时间为15年8个月。三人的生活费年赔偿总额超过福建省2010年城镇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4750元/年),三人共同扶养时间为7月,三人在7个月的抚养费为8604.19元(14750元/年÷12月×7月)。张文婷、曾攸发两人共同扶养时间为14年4个月,先计算两人的每年的抚养费,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则将两人每年的抚养费乘于14年4个月,即两人在此期间内为131979.04元。最后计算张文婷的剩余9个月扶养时间的生活费,为5531.4元。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为146114.63元(8604.19元+131979.04元+5531.4元)
判决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提起上诉,认为无有效证据证明张文婷的身份,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146114.63元,属事实不清。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巫富财、张运光、张文婷、曾攸发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清流县里田卫生院出具,该医学证明记载了张文婷的出生年月,父亲张北洋、母亲巫富财,可以证实张文婷系张北洋、巫富财的女儿。医学证明签发日期与出生日期不一致,不影响医学证明的真实性。上诉人认为该证明不是有效证据,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原审对本案被抚养人及其生活费的认定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提出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被扶养认定及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常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出相应规定,理论和实务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有关被扶养人生活的规定产生不同的理解,导致司法实践不统一。
一、被扶养人的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般认为,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张文婷为受害人张北洋的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日期与出生日期不一致,不影响医学证明的真实性。被告认为不是有效证据,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受害人张北洋系农村户口,生育儿子张运光后,再生育张文婷,根据现有的计划生育规定,张文婷属于计划生育外,侵权人是否要承担受害人违反计划生育子女的抚养费?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有观点认为,违法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基本国策生育的子女,其扶养费属于扩大损失部分,不属于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有观点认为,计划生育外的子女属于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的对象,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死亡,侵权人应替代受害人承担这笔扶养费。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是基本法定义务,不论计划生育内的还是计划生育外的,子女都享有同等的被抚养权利。子女的被抚养人权不应父母的违法生育行为而被剥夺。计划生育外的子女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的未成年人。受害人计划生育子女,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畴,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不影响法定扶养义务的承担。
二、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当被扶养人为多数时,一般应首先确定各自的扶养时间,在共同的扶养时间里,各被扶养人的每年的抚养费总额是否超过年赔偿总额,若不超过,则可各自计算可获赔偿额;若超过,则以年赔偿总额为基数,乘于各被扶养人的共同扶养时间,依此类推,计算在剩余被扶养人的共同扶养时间中能获得赔偿额,注意在此过程,仍要考虑年赔偿总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