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逃跑又自动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关键词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自首
裁判要点
被告人自首以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能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是自首。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13)清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2013年4月19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德水于2012年4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至外地,经办案机关多次通知仍不到案。2013年4月7日,郑德水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郑德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郑德水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郑德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德水无证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德水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之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主动投案情节;被告人主动投案后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德水在案发后与黄爱珠达成了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行为人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主动归案的情形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的问题,对此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而本案审判中,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该视为自动投案”的理解不同,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郑德水作案后虽然曾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的规定,其之后又主动投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郑德水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后又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其自动投案后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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