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认真学习贯彻《问责条例》 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开栏的话: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问责条例》,理论周刊特开设“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专栏,刊发省部级领导同志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署名文章。敬请关注。
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立足于通过强有力的问责,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闭环效应的形成,在党的建设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们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全面贯彻,把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切实担当起来。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
权力意味着责任,责任更要担当。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是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担当,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问责条例》的颁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要求,是应时而生、应势而生、应需而生。
应时而生。这个“时”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之“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人心向背这个最大的政治出发,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向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亮剑,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问责成为从严治党利器,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问责条例》将这些实践成果转化为党纪条文,固化成法规制度,体现了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新要求,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为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法宝、标准和武器。
应势而生。这个“势”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真严真治疾风厉势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雷霆万钧之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打出了治理沉疴顽疾、净化政治生态的组合拳,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凝聚了党心,赢得了民心。但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缺乏责任担当,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问责条例》的出台顺应正风反腐形势的发展,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有利于更好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疾风厉势,实现海晏河清的目标。
应需而生。这个“需”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之“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此前关于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多头立规、问责内容不聚焦、责任概念不准确、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问责规定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依规管党治党必须对问责规定进行整合规范。《问责条例》的出台,体现了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体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责条例》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
高度重视、坚持制度创新,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问责条例》要言不烦,汲取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体现了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
突出尊崇党章。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系统梳理了党章中关于对党组织、党员的纪律要求并突出出来,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
突出政治责任。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键在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问责条例》抓住主要矛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一核心内容,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当起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政治责任,彰显党内问责的特色和要义。
突出问责对象。《问责条例》第四条规定,问责对象的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条例》的规定体现了这一要求,符合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原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负主责、首责、全责。主要负责人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问责。《问责条例》把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推到了一个重要位置,让规避责任的侥幸者无处遁形,杜绝了责任的虚化空转。作为湖北省委主要负责人,也是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自己摆进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该红脸的要红脸,该咬耳扯袖的咬耳扯袖,敢于较真碰硬,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真正担当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真担当、真问责、真追责,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突出问题导向。《问责条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握有限目标,着眼现阶段管党治党的主要矛盾,直指压力传导不下去这个突出问题,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领导,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问责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切实解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些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充分释放《问责条例》的力量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我们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以真问责体现真担当。
抓学习,促入脑入心。强化纪律建设,要既教又诛。各级党委要按照中央、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对《问责条例》的宣传教育进行统筹安排,把《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之中,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学习规划。要坚持率先垂范,从省委常委班子带头做起,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做起,带头学习遵守《问责条例》。要通过广泛深入反复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各级党员干部的法规制度意识,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使《问责条例》真正入脑入心。
抓督查,促落地生根。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督办、巡视监督、报告评议,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是否有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是否按照《问责条例》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开展问责工作,是否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将贯彻执行《问责条例》情况作为今后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必查项目,切实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问责条例》。要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将《问责条例》纳入督查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用督查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抓执行,真“开刀问斩”。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条例》有没有生命力,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关键在能否真执行、真问责。近年来,湖北省高度重视问责工作,注重加强对问责工作的实践探索,2015年以来,湖北省累计追究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领导干部1428人,其中,追究主体责任1290人,监督责任138人;追究厅级干部9人,县处级干部136人。今年,我们还研究制定了两项问责方面的法规制度:《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这两项制度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今后,我们要以《问责条例》为重要依据,一边抓《问责条例》的执行,“开刀问斩”,狠抓落实;一边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不断深化问责工作。坚持把《问责条例》与“两个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利剑高悬、铁面问责,把严的要求贯彻到问责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党委要为问责撑腰壮胆,尤其要支持执纪机关的问责工作,对违反《问责条例》的行为,敢于亮剑,严肃查处,真正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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